ZB B 68009—89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材質低于針、闊葉樹加工用最低等級,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的技術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東北、內蒙古林區(qū)生產供作鋸材原料和其他用料的次加工原木。
2 引用標準GB 144.2 原木檢驗 尺寸檢量
GB 4814 原積表
3 技術要求3.1 樹種:各種針、闊葉樹種。
3.2 尺寸
3.2.1 檢尺長2~6 m。
3.2.2 檢尺徑自18 cm以上。
3.3 尺寸進級、公差
3.3.1 檢尺長按0.2 m進級,但有2.5 m一級。
3.3.2 檢尺徑按2 cm進級。
3.3.3 長級公差允許。
3.4 材質要求
3.4.1 本標準只對腐朽加以限制,其他缺陷不計。
3.4.2 材質評定以檢量原木斷面上的優(yōu)良部分尺寸為依據,其檢量方法與材質指標見表1。
注:大小頭已貫通成空洞的,優(yōu)良部分拱高執(zhí)行括弧內數。
3.4.3 優(yōu)良部分尺寸小于表1中所列數據者稱為燒材原木。
4 檢驗方法與材積計量4.1 尺寸檢量按GB 144.2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4.2 材質評定按3.4.2條檢驗,并對下列情況作出規(guī)定:
a.查定兩端斷面腐朽,應以材質較低的一端斷面為準。兩端斷面的優(yōu)質部分不要求相對稱,并允許一端為邊腐,另一端為心腐。
b. 拱高尺寸是指斷面邊材優(yōu)良部分最大處的尺寸,根節(jié)原木凸起的樹腿,應扣除凸起部分后檢量拱高尺寸。
c. 同一斷面上有邊腐、心腐,其任意一處的優(yōu)良部分直徑或優(yōu)良部分拱高不小于表1中所列數據者為合格。腐朽只表現在偏枯上者,可檢量邊材優(yōu)良部分拱高尺寸。
d. 材身邊腐應檢量弧長最大處的深度,以檢尺徑減去量得的材身邊腐深度,即作為優(yōu)良部分直徑,查定其是否合格。如邊腐超過半圓周,則邊腐深度應以兩相對處量得的深度相加計算。
4.3 材積計量按GB 4814執(zhí)行。